一个孩子在法庭上的哭诉
# 地球村故事
2019-08-26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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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法官叔叔、阿姨,
——后记
源自本人最近亲自办理的离婚案件所产生的所思所想.....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2012)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第六条:【抚养问题处理】当事人未就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且在离婚案件中未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以释明;经释明当事人不提出相应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处理。对于年满六周岁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处理抚养问题时,也可根据案情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人民法院征求未成年子女意见一般应单独进行,避免父母在场的情况下的不当影响。
韩英伟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诗人、中国散文学会会员。执业三十年,办理多起有影响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现担任开国元首毛泽东侄女毛小青及其北京红色伟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人民公安报社中国警察网专家团成员。曾在《新华网》《人民网》《央视网》《凤凰网》等网站、报刊发表案例分析、法制文学、散文、诗词共五百余篇,代表作《案例分析警世录》《清明时节泪纷纷》《开国元勋英模颂》《抗日殉国民族魂》等。联系方式:13522581766
轮值主编: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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