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讯律师点评:法律为啥不纵容弱者

最近有两起案件引发网友们的强烈关注,也颠覆了人们头脑中“谁死谁有理”的概念。

一个是老人超市里偷拿鸡蛋被拦猝死,家属要求超市赔偿38多万元,法院判决超市不赔,另一起案件是男子偷看少妇洗澡后不慎坠楼身亡,家属反向索赔88.9万多元,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就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到了北京京讯律师事务所的韩艳艳律师和刘爽律师。

事件一:2020年6月13日,67岁的谷某在超市购物时,往自己兜里放了两个鸡蛋,没结账便准备离开,店员将其拦下询问,交涉未果,老人突然倒地猝死。老人家属认为,超市应对老人的死亡负责,向南通崇川区法院起诉,要求超市赔偿38万余元。一审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老人家属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合议庭审理认为,超市工作人员的目的是制止不当行为,且双方并无大幅度和过激的动作,是在合理的范围内。谷某在倒地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因此认定超市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法庭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1:这类侵权案件判定责任的核心依据是什么呢?韩艳艳律师:此类侵权案件依据的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素缺一不可。本案中,老人的去世属于损害后果,其他三要素都不具备。老人因为偷两个鸡蛋猝死,的确令人同情,可是同情归同情,公平归公平。明明是老人犯错在先,超市工作人员阻止是维护正当权益的自助行为,不能因为发生意外,就让无过错方承担责任,也不能因为人死了,就应该赔钱。法院也没有纵容家属的无理要求,我认为这个判决结果还是非常硬气的。

问题2:超市不担责的社会意义有哪些呢? 刘爽律师:这次“超市不担责”的判决彰显了司法公正,具有一定的引领和指导作用。近年来,关于“扶不扶”“劝不劝”“救不救”等一系列难题极大地困扰着我们,人们害怕自己在一些见义勇为或者仅仅是履行职责的行为遇上意外时,陷自己于道德和法律的困境,承担一些意想不到的责任。比如因为“彭宇案”,全国人民不敢扶老人了。一些“和稀泥”的判决也会让人们感觉“谁闹谁有理”“谁弱谁有理”“谁死谁有理”,当此类事件积累起来,便是对公共责任和社会道德的极大伤害。尽管老人猝死的结果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但我们知道,偷窃行为本身是不正确的,而超市工作人员对顾客的不当行为进行劝导和阻拦则是他们的职责所在。面对“死者为大”、“没有过错也要按照公平原则给予人道主义赔偿”的一些认识,法院没有“和稀泥”式的判决,而是驳回了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应该说是维护了守法者的利益和尊严。问题3:法院认为:即使谷某因藏匿鸡蛋没结账被追问而引起情绪波动,导致其突发疾病倒地猝死,二者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那么,律师该如何理解“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韩艳艳律师: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判断一个当事人是否对损害结果负有责任的一个重要依据,指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但在实践中因果关系应该说是很难认定和说清的。比如“老人电梯抽烟被劝后猝死”,老人去世与劝人者有无因果关系?大家都知道,任何一个公民都有权制止在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劝阻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老人死亡的结果,劝说者充其量只能和老人的死亡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不能要求一个正常人行使合法行为还要承担责任。

事件二:浙江温州,一对小夫妻陈某和熊女子与一位李某合租了小区中的两间屋子,除了卧室外,厨房与卫生间都是共有的。某日夜晚,熊女子在卫生间洗澡时发现有人在外面偷看,惊慌之下大声喊叫,丈夫陈某赶紧跑出来查看,刚好发现隔壁的李某从卫生间内跑了出来。小夫妻商量一番后决定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后,要求李某打开房门,结果却没有听到李某的回应。直至凌晨,有人发现李某从房间内坠楼身亡。小李家属把房东和夫妻二人告上法庭,索赔88.9万元。目前此案还没有判决结果。

问题1:这个案件责任依据也是因果和过错么?小夫妻应该担责吗?刘爽律师:一个案件如何判决,都是要根据事情发生的具体情节,来确定被告有没有侵害他人的行为,原告所受的损害与被告有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因为,只有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导致他人蒙受损失,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熊某发现被偷窥大喊属于本能,夫妻弄明真相后没有采取过激行为,只是通知了房东并报警,从目前披露信息分析,在此事件中没有任何责任,不应赔偿偷窥男子任何损失。

问题2:小夫妻和房东发现男子偷窥,又是叫喊又是报警,才逼的男人跳楼了,这不是有因果关系吗?

韩艳艳律师:男子因偷偷看少妇洗澡的行为被发现,自己坠楼身亡,而具体如何坠亡,和少妇及其家人有没有关系,和他人有没有关系,只能看具体情节。就目前披露的小夫妻叫喊报警的行为看没有因果关系。

问题3:最后,针对“人死了”就该赔钱,这样的逻辑,律师有何评论?刘爽律师:其实这样的逻辑其实就是仗着“死者为大”、“我死我有理”的逻辑,打着“弱势”的旗号,做着一些道德绑架。 但我们的司法判决应有正确的价值导向,从来都不应该是“谁惨谁对”、“谁弱谁对”,而是谁有理谁对,谁守规矩谁对。 我们对死者、弱者有同理心、同情心,是人之常情,但这种同理心一旦被利用和纵容,变成了“横行霸道”的武器,若社会上处处都是打着“我弱我有理”的招牌,那社会的运行规则将会瘫痪,整个陷入乌烟瘴气之中。 在法制体系健全的社会环境下,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北京京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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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孔之众

编审:郑能量

编发:今日头条-看今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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