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朝阳:从一起出口退税案看检察机关的侦查权限

侦查权,是指依法对刑事案件侦缉查讯的权力。侦查权并非一项独立的专属的权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均可以行使侦查权,但唯有检察机关行使的侦查权具有监督性。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侦查职权作出相应调整,保留了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14项犯罪的侦查权。如何理解这一调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行使范围是什么?我们不妨以发生在辽宁朝阳市的一起出口退税案为例加以说明。

基本案情:两次开庭后检察机关申请撤回起诉

2019年,国税总局辽宁稽查局向相关部门移送阜新某公司等4家公司涉嫌出口退税交易异常的线索,但该案没有任何有关线索来源的说明,更无法证明本案犯罪线索的来源。省级侦查机关将该案指定朝阳市侦办,后又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指控,阜新某公司称,公司具有真实出口交易,不存在骗税行为,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所涉及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事实,有证据证明公司向农户真实收货,而所开发票仅为记账所用,并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分毫损失。

司法材料显示,2020年7月16日、8月31日,检察机关先后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为由,将阜新某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宋某远等起诉至法院。起诉书载明:宋某远及其企业所涉案件分别于2021年6月和2022年4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2022年7月8日,检察机关又以犯罪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然而,在撤回起诉、依法应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却自行取证,并于2022年8月4日就同一事实重新起诉。

检察机关重新向法院起诉时,先后向法院出具了编号相同的两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起诉书,两份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范围一样,但第二份起诉书却将原指控的骗取出口退税这一犯罪事实强行拆分为虚开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两个犯罪事实,仅增加了一个虚开发票的罪名。

值得一提的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结合本案中存在的问题,曾于2021年9月13日向检察机关送达补充侦查函,其中列举了33项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但检察机关仅以书面回复的形式进行解答,并未提供任何补充侦查的证据。为此,法院于2022年1月25日再次向检察机关送达第二份补充侦查函,列举了36项需要进一步查证属实的证据。但是,检察机关即便是在自行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仍未按照法院提出的补侦要求调查取证,反而避开客观证据,集中调取大量言词证据,而且其中大部分都是向原来的侦查对象重新调取的证据。而法院依然受理了案件,并于2023年1月9日至13日再次开庭审理该案。如今该案已审理四年之久仍未结案,导致这家为当地经济及社会发展创造了很多就业、税收的企业濒临倒闭,几百个家庭可能因此陷入贫困。

法律评析:应慎将企业经营行为置于显微镜下审查

对于该案,有关法律专家分析指出,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范围应当是“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其犯罪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保留了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但其范围局限在“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且须“报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认为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认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建议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重新调查或者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具体到本案,对于阜新某公司这样一家民营企业和宋某远这样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民营企业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并不具备侦查权,在撤回起诉后,应依法在30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不是自行侦查收集证据,又针对同一犯罪事实重新起诉。而法院未依法将案件退回,反而继续受理案件,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给相关企业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近年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最高检明确提出,对涉嫌经营类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量刑建议。而上述检察机关的做法,不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明显与最高检的要求相悖。 (黄庚声)


轮值主编:韩好、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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