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中山路三星手机店停业背后……

呼和浩特市中山东路三星手机店停业背后的房屋纷争,最近传的沸沸扬扬,这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请看新媒体记者的调查。

 2020年3月初, 三星手机店老板李先生眼睁睁地看着签有租赁合同的店面没法经营。原本繁华地段的门店变得凄清冷雨。经营者李先生看着租赁合同确不能营业,甚是难堪。

这处发生纷争的房屋位于中山东路49号,原为中山东路15号。同一房产 归属权不同据李先生介绍一份为2019年1月3日签署,租期为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共计一年。出租方是内蒙古鑫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立公司),承租方是内蒙古申跃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跃公司)。续租期为2020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25日止,共计三年。 租期未到被迫停业。

鑫立公司和内蒙古煤田地质局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因管理归属权双方发生争议。记者看到,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民事裁定书中明确说明1996年内蒙古煤炭工业管理局与煤田地质局签订了《合作建房协议》,约定双方在呼和浩特市中山东路内蒙古煤炭工业管理局招待所院内扩建招待所,涉及用地涉及资金问题由双方提供筹措,建成后各使用一半。当时内蒙古煤炭工业管理局与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以下简称煤炭局)施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双重领导、共同管理。1999年12月内蒙古煤炭工业管理局改组为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监局)。而李先生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鑫立公司,是煤监局的二级单位。对房屋产权提出争议的内蒙古煤田地质局(以下简称煤田地质局),是煤炭局的二级单位。劳服公司又是煤田地质局的二级单位。 由于煤监局和煤田地质局对财产所有权有异议,进行过法律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普天通讯和鑫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无效,鑫立公司需赔付劳服公司和煤田地质局2006年至2008年的租金损失及经济损失共计110万元。理由为劳服公司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有权对该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项下的土地和房屋行使权利。鑫立公司在未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劳动服务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所有权不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普天公司,且事后未得到所有权人的追认,其与普天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2010年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公告之日十五日内从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15号的商业用房中搬出。 房产所属权归煤田地质局在2003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局、内蒙古自治区煤监局曾联合下文,对两方的财产管理核算做过划分。

2000年9月25日发布的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文件呼政土字【2000】261号《关于划拨给内蒙古煤田地质局劳动服务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同意将位于呼市中山东路49号(原为15号)的内蒙古煤田地质局的部分办公用地重新调整,作为你单位新建综合服务办公楼的用地。” 

2003年2月14日,内蒙古财政厅对还未改组分家的煤田地质局和煤监局的上级单位进行资产划分,发布《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与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财物资产划分的意见》:原历史形成的福利设施收益,应本着利益共享、便于管理的原则实施。原两局建成的转角楼租金、办公楼广告收入,由煤炭工业局管理核算。新建的机关食堂等由煤监局管理核算。  原劳动服务公司总经理王新明说:“目前产生争议的房子就属于转角楼,一共三层,1400平方米。机关食堂和招待所在后院,现在由鑫立公司租给了个体,作为饭馆和宾馆。”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一份《关于同意变更房屋产权的批复》中表明,经研究决定,同意登记在内蒙古煤田地质局劳动服务公司名下的综合楼产权(见呼房权证新城区字低G000136号房产证),变更为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所有,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

2015年7月23日,一份来自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报告中提出建议,要求煤田地质局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及时向呼市房产、国土资源局申请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王新明表示正在办理之中。

2020年4月17日,呼市新城公安分局接李磊报警后,以“新城区中山东路三星(普天)手机店因房屋产权纠纷长期滞留此店,不能正常营业”为由对王新明行政拘留七天。目前,内蒙古煤田地质局已正式授权王新明对呼市新城公安分局提起行政诉讼。

日前,王新明已接到呼市新城区法院通知,案件将于6月3日第六法庭开庭,案件结果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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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成光明

责编:孔之众

编审:郑能量

来源:新媒体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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